胜群金融 发表于 2022-11-23 00:33

丹尼说:使用保险规则大战税务局的故事

前言:本人具有多年IT工作经验并对通信行业非常熟悉和感兴趣,有点像找工作的自我介绍,其实我想讲一个加拿大通信巨头Rogers和加拿大最神秘部门,加拿大税务局CRA大战的故事。最后当然是落脚到保险行业的几个概念。ACB 和 CDA。文章有点专业,但保险作为加拿大人的刚需,了解学习没坏处。没看懂的话请原谅我理工科的文采。故事:首先需要复习下,一个保单的基本利益方有很多,但最简单就如下三个角色持有人owner:也就是保单持有人;受保人insured:也就是保单保障的是谁;受益人beneficiary:也就是受保人发生理赔条件后,谁获得免税收益。假设丈夫给妻子买了人寿保险并指定儿子受益,则持有人是丈夫,妻子是受保人,受益人是孩子(若妻子身故孩子未成年,一般丈夫作为受托人保管赔付)。故事是这样的。。。Rogers公司从1981年到1991年的10年之间为他们的CEO , Edward Samuel Rogers 购买了12份保单,其中10份是由Rogers Private Corp Group 名下的几个私人公司以及他的family trust持有(持有人owner),保单的持有人就是保单的受益人(beneficiary);持有人owner = 受益人 beneficiary然后由于公司的几次重组后,这12份保单中10份的持有人以及受益人发生了改变:由ESRIL 98(下属公司) 成为保单的持有人,而CGESR(下属公司)成为了保单的受益人 ,而另外两份的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不变都是他的家庭信托,同时那10份保单由保单持有人ESRIL 98支付保费10份持有人owner,ESRIL 98受益人 beneficiary ,CGESR2008年12月2日,Mr.Edward Samuel Rogers 去世,价值$1.02亿现金(10份保险的死亡赔付额)的死亡赔付赔给了CGESR, CGESR将所有的1.02亿计入CGESR的CDA账户,意味着CGESR可以给股东发$1.02亿的分红,而股东拿了$1.02亿,却100%免税;2015年8月,CRA将Rogers告上了法庭,因为他们认为Rogers不能将这全部的1.02亿计入CDA Account。而必须减去ACB的部分,当年这10份保单的ACB将近$4000万,也就是Roger需要吐出4000万的tax。这一段就涉及保险概念ACB和CDA了,究竟什么东东,最后总结,看官就当是个东东吧。双方官司开打第一次:CRA 认为 Rogers的这个行为是利用保险来有意的避税。而是否有意避税需要满足,·通过一系列的行为来降低、回避、延迟缴税或者增加退税·这一系列的行为应该是由有意设计降低收入(income)开始但死亡赔付是没有被设计的,人是自然死亡,同时你也不知道他会何时死亡,而且死亡赔付不是income。税务法庭裁定,CRA失败,Rogers并没有触犯法律,有意避税。第二次:CRA 认为Rogers在一系列的运作过程中有违反或者误用了税务条款。也就是保单的免税赔付需要减去ACB才行。而税法规定(2016年老税法)
[*]“using the adjusted cost basis   of a life insurance policy to a corporate beneficiary as opposed to the policy   holder”
也就是对于 “保单持有人同时是受益人”那么CDA免税空间是需要死亡赔付减去ACB,但如果保单持有人和保单受益人是两个人,那么CDA免税空间就直接等于死亡赔付额而不需要减去ACB;看到这里就知道了,Rogers为何更改了保单受益人和持有人为两个不同公司。所以,CRA又失败了。而且Rogers早就知道如何对付CRA了,一个简单规则的使用,白白赚取了4000万税金给股东。故事后续。。。CRA是好学生,吃一堑长一智,2016年后立马修订了税法。将”the-corporation“修订为”the policy holders interest“,也就是说2016年3月22日之前死亡的,是沿用老法“the-corporation”,只要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个主体,CDA免税空间就不需要减去ACB;但如果是2016年3月21日之后死亡的就要用新法”the policy holders interest”, 无论如何都需要减去ACB;概念解释
[*]CDA :
“capital”, “dividend“, “account” ,分开的单词。这是公司唯一一个能够给股东免税分红的account,普通的公司分红,大家知道个人收到是需要缴税的。所以这个CDA账户非常关键,当然多多益善。而增加这个CDA账户的方法很多,其中一个就是人寿保险的死亡赔付,直接将会增加CDA账户。这里有一个疑问:人寿赔偿都是免税的,为何给CEO通过公司购买保单,再赔付进入公司CDA,再拿出来给股东,多麻烦啊。为何不能直接股东个人给CEO购买保单,然后获得免税赔付呢? 这是因为如果公司盈利后不发放给股东,公司层面只需要上税13%,而公司盈利先发给(股东),那股东的收入纳税最少27%。也就是,如果按照股东个人给CEO购买保单,保费已经是被CRA拿走很多利益剩下的了。举例子,公司盈利100万,公司上税后还剩87万在公司账上,可拿出50万给CEO买保单。而如果100万先发给股东个人,则股东个人到手,税率超过50%了,就剩下不足50万,同样保单都买不了。所以对于企业主的传承需要,通过企业购买保单是最佳方式。
[*]ACB
adjusted cost basis,仅从字面翻译搞不懂啥意思。它的大致计算公式是ACB = 累计的保费 – NCPI(累计的人寿成本“Net Cost Of Pure Insurance”)累计的保费很好理解,就是截至目前缴纳的保费呗;NCPI呢,就是保险公司测算的,为了应对投保人人寿赔付,保险公司需要的总成本。比如年轻人,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去世可能性很低,NCPI就低。但年纪增加,去世可能性增加,NCPI就很高。保单持有期间,一开始累计保费增加较快,而去世成本很低,后来保费交完了,去世成本却因为年龄问题增加较多,ACB就会成为一个抛物线形式(数学较多,看懂图就行,不懂就算了),反正是开始增加后来减少,最后是零。既然新税法规定,企业免税分红必须是 CDA –ACB,那末,保单持有越久,ACB越低,最后股东免税收益越大。结论企业主为了资金传承,将公司盈利取出来(缴纳高额税费)给家人,不如通过公司形式购买人寿保单,并通过CDA方式免税赔付给受益人。类似Rogers,企业给CEO购买保单,赔付的上亿元可以通过CDA免税发放给股东/家人。欢迎讨论和咨询保险理财知识电话6399160357 Danie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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